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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严格管理无人机“黑飞” 必要时可击落

    法制网讯  记者7月19日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为严格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黑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个法律法规,7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参谋部、江苏省公安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下简称《通告》)。

 

  今年5月17日,全国首批155个民航机场的禁飞保护数据对外公布,江苏省内的南京禄口机场、徐州观音机场、南通兴东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扬泰机场位列全国首批名单之内,被确立为无人机禁飞区。与此同时,国家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自6月1日起,对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注册登记。

 

  《通告》明确,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点部位及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升放无人机,亦禁止在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升放,在这些地区而同样禁飞其他各类“低慢小”航空器。

 

  《通告》规定,无人机生产、销售厂商、使用单位和相关协会组织等,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社会需求和安全条件,将划设一定范围的可飞空域,及时对外发布、简化报备手续,供航空爱好者升放无人机。

 

  此外,《通告》还明确,凡起飞重量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现有存量无人机实名登记应当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新购无人机应当按规定及时实名登记。

 

  为便于执法,江苏省公安厅还专门给各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操控“低慢小”飞行器妨害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意见》详细规定了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依照《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