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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现行《条例》自2002年8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黔东南州农村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为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为“守住两条底线、用好两个宝贝,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十分必要。黔东南州政府于2015年7月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着手启动《条例》的重新制定,经过充分调研,多方评审,《条例》得到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在制定后有8个亮点,分别为:完善了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体系。《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和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落实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条例》对农村消防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格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对农村消防组织进行规定,对农村消防行为进行了规范。解决了利用村寨民居设置经营性场所(民宿)的消防管理问题。根据黔东南实际,区分改造和新建,以及规模提出了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了农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就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落实,加强农村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提高消防设施、装备的完好率作了规定。加强了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对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作了规定,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保险。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补偿机制予以补偿。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条例》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空缺,进一步推动黔东南州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下一步,黔东南州消防支队将深入推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切实保障该州火灾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