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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长制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如今已成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今天(9月29日)上午,钱江晚报记者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将进入法治化运行的新阶段。

     河长制,是浙江“五水共治”的制度创新和关键之举。近年来,浙江以全面实施河长制为牵引,全力推动治水,改善了生态环境,蓄积了发展动力,赢得了百姓点赞。

     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533名,其中6名省级河长、260名市级河长、2772名县级河长、19358名乡镇级河长、35137名村级河长。

     从2008年地方试点,到2013年全面推行河长制,浙江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浙江大地8万多条河流,因为“河长”这个响亮的名字,迎来恢复清澈的蓬勃新生。

     2016年以来,特别是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之后,浙江继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河长制。

     今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专项立法的地方河长制法规。

   《规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贯彻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浙江各地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

    《规定》厘清了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规定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河长制,不是用新设立的河长来替代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制度,而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补充和辅助,推动和帮助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规定》还明确了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乡、村级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责任大,权力小。”这是治水实践中众多基层河长提出的共同意见。《规定》通过增加河长对部门的评价和制约机制,尽可能给河长“赋权”。

  《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