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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日起施行

    银川11月1日电(纪桂红)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适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相关旅游政策,宁夏旅游委于2013年提请自治区人大研究修订于2007年3月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期间,宁夏旅游发展委员会率修订小组先后赴湖南、广西、海南、重庆等省区市,学习借鉴修订经验,并组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从业人员和部分行业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同时面向社会各界召开论证会,广泛征求修订意见,全面保障了新修《条例》的科学性和务实性。

    新修订的《条例》不仅作为宁夏旅游行业的地方“基本法”,更是宁夏发展全域旅游的“保障法”。《条例》共51条,包括旅游规划、旅游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涉及“全域旅游”的内容有4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