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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共三十四条,本次立法坚持紧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这条主线,将落实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对照中央环保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本市水资源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立法资源解决本市水资源管理中的饮用水安全、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等关键问题。

    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此次立法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确保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其中,考虑到工业园区的取用水量较多,对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影响较大,《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由水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论证,论证结论经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予以简化。

    《若干规定》明确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新增取水申请。

    二次供水要进行监测和评估

    此次立法完善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公共供水水质,提升广大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在源头管理上,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并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在供水管理上,明确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并对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作了规定;在监测评估上,要求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制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此次立法制定了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水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务部门要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重点取水单位和重点用水单位的取水、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二是完善水平衡测试制度,促进取水单位、用水单位加强设施管理;三是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企业要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用水消耗;四是新建建筑和已建公共建筑要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器具;五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引导居民选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六是配建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加大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七是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和节水知识普及,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此次立法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一是严格排水许可证的申领,明确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9类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二是加强监测管理,纳入重点监测的排水户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水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河长制入法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善本市水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河长制。在本市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的同时,考虑到部分区政府为了加强对小微水体的管理保护,实现河湖河长全覆盖,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已经建立了村(居)河长队伍。截至今年8月,全市村(居)河长人数达到了5400多人,《若干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居)河长”。同时明确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并要求河长名单通过河长公示牌和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此外,《若干规定》加强水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