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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且逾期未改正的,最高罚款20万元。”近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表决。《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产生积极作用。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及设施器材、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者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