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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宣传和动员、献血和采血、供血和用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与现行条例相比,删除了此前关于收取用血补偿金的相关内容,同时在献血宣传动员、采血用血安全、献血服务保障和激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细化了献血者用血时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的规定。
“重庆现行的献血条例制定于1998年,已经实施了近2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为提高献血者的积极性,修订后的《条例》作出了多项关怀和激励献血者的规定。“比如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用血权,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
新《条例》提出,“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了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
无偿献血,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黎藜称,新《条例》在明确政府领导职责、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强化了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强化了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献血工作职责进行了补充,强调了血站的公益性机构定位和采供血工作中的职责,以解决献血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的问题。
此外,针对当前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程序繁琐、患者跑路多、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了献血行为地核销惯例,简化了采供血成本费用的核销程序,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系统,实现血液主管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医保中心之间采血、献血、供血、用血信息的互联互通。
记者了解到,针对血液安全问题,新条例根据献血工作规律,在采血、供血、用血等流程上相应增加了有关细化规定,加强了对血液质量的检测和监管,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对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有效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