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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实施

  记者从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协会、法律责任、附则,具有鲜明的吉林特色,删除了近20条与上位法不相符合以及当前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

 

  据悉,《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对特殊群体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公示办证程序、时限、复查争议投诉等;以地方立法凝聚公证体制改革共识,体现了鲜明的公证工作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调整了公证执业区域,扩大了执业区域范围;从严规范公证办证程序,强化对公证质量的监管;从严规范公证活动,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推进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两结合管理体制”落地生根;畅通了办理公证事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明确了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公证机构核实工作的义务。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有效展示了地方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规范工作、服务社会的作用。《条例》关于公证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范公证程序、便民利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制度设计,体现了吉林特色,贡献了吉林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