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y,td,th {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微软雅黑", SimSun, "宋体", "Lucida Grande", Tahom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立法动态»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月26日,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质监局在南昌联合举行贯彻实施《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实现了“五个突破”。突破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单打独斗”的困局,首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并纳入政府公共应急平台的义务;建立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了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