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dy,td,th {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微软雅黑", SimSun, "宋体", "Lucida Grande", Tahom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立法动态» 地方性法规» 海南修改城乡规划条例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

海南修改城乡规划条例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

  4月3日上午,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新增条例在城乡规划中更体现了生态保护、更注重长远规划。“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等新规加入条例中。

 

  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注重生态保护等内容。如“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条例》还新增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条例》修改后更加注重长远的统筹规划,在建筑风貌管控方面,增加的条款如“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对重要地段、重点地块提出更加详细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括街道设计、开放空间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其他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报建依据”。

 

  修改后的《条例》还弥补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定的空白。“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并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开发利用。”

 

  农村房屋建设上,充分尊重农民权益。《条例》规定,“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新增了“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