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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气象 新作为】江苏修改“宪法宣誓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记者从3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将作出三大修改,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阳介绍,修正案草案修改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与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二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三是贯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有关要求,增加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据悉,宪法宣誓由省政府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宣誓人员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并见证宣誓。

 

    记者同时了解到,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新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负责人,新一届省政府秘书长及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将根据修改后的宣誓办法,举行集中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