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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