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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发展中转业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第十三条)

 

    二、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服务。(第二十条)

 

    三、进一步开放航运服务业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第二十九条)

 

    四、制定邮轮产业发展规划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第十七条)

 

    五、明确市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措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供应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第十八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