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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2016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要点】

 

    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况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第六条):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二、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情况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七条):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三、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管理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第十七条)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四、队员的待遇和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第二十四条)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六条)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第二十七条)

    (四)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