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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2017年6月7日安徽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0日公布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一条)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负责、公平合理的原则。(总则第三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总则第四条)

(四)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总则第六条)

(五)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总则第七条)

 

二、明确医患双方预防处置职责,完善预防处置工作体制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职责。(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预案,定期分析医疗纠纷成因,预防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第十条)

(三)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六款)

 

 三、依法及时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处置纠纷;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方要求协商的,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书面告知其尸检的相关规定。患者近亲属同意尸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尸检。(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四、发挥医调会的作用,引导医患双方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一)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医疗纠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二)医患双方自愿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申请。

 医患双方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提出申请。患方单独提出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调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确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三)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通知承保企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第二十三条)


(四)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五)医患双方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五、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备《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九种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行政处罚。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