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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7号公告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公布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各类旅游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

(一)规定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冲业人员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事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规定了旅行社、景区内从事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商品销售者或者其他服务经营者的禁止性事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三)旅游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七条)

 

二、民宿旅游与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第二十一条)
(二)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三)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第二十四条)

 

三、政府的旅游规划和服务。

(一)旅游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跨区域规划以及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并做好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性评估工作。其中,制定规划是,需要考虑该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规划相衔接;考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地区的特殊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当做到对风险进行检测、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救助旅游者等;在监督管理方面,政府应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工作机制,将有关部门的旅游监管履职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的,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四、法律责任制度

(一)旅游者的责任。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旅游活动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第五十二条)

(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不同规定,分别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旅游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三)网络经营的旅行社的责任与景区内的商品销售者、服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责任。景区内的商品销售者、服务经营者违规经营,或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网络经营旅行社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