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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7日公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立法原则与术语定义

 

   (一)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一条)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和规划预留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三条)

 

二、不同主体的权责与技术要求

 

    (一)规定了市规划、市政行政、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务、环卫等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单位与个人的服从义务与监督权利。(第四条、等五条、第十一条)

    (二)规定了黄线划定的技术要求,主要有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和预留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集约节约用地,清晰界定控制范围等。(第八条)

 

三、黄线制度的具体规范

    (一)规定了应当划定城市黄线的区域。主要有轨道交通线路、场站、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维修基地;电动车充电站及其附属设施;长途汽车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水运码头;机场;交通广场、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第九条)

   (二)规定了黄线区域内的禁止事项。主要有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城市黄线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改建、扩建、迁移或者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等行为。(第十三条)

   (三)规定了相应的审核报批与监督事项。在城市绿线、紫线、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紫线、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市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黄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纠正和协助查处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法律责任制度


  (一)行政机关的责任,规划、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就不同情形,分别承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责任。(第十六条)

    (二)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分别就擅自占用城市黄线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等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