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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46号

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4日公布

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要点】

 

一、立法原则与灾害定义

(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二)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第二条)

二、各个主体的职责与权利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四条、第五条)

(二)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第八条)

三、自然灾害信息员制度等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三)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四)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信息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二)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法律责任制度

(一)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责任,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处理自然灾害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

(三)自然灾害救灾物资供应商(厂)家责任,自然灾害救灾物资供应商(厂)家供应的物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