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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

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公布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明确界定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第二条)

二、规定开展“书香吉林阅读季”全民阅读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重要文化节庆日以及书博会、文博会、文化节等相关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育和巩固各类书香品牌。(第十六条第一款)

每年四月至六月为“书香吉林阅读季”。(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行政主体在促进全民阅读开展方面的具体义务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第十七条第一款)

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和网站应当设立全民阅读栏目、节目、时段和版面,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活动,刊播公益阅读广告,推荐优秀读物。(第十七条第二款)

有线电视、通信和网络运营商应当免费发送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信息。(第十七条第三款)

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利用职工书屋、科普书屋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

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阅读场所,提供阅读条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为学生安排自由阅读时间,指导开展阅读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第十八条第二款)

倡导开展家庭阅读,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养成。(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方面的监督和评估。(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需求征询制度,畅通阅读需求征询渠道,开展阅读状况调查。(第二十条第三款)

四、政府加大对阅读保障采取的政策支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家书屋建设,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定期统筹使用补充资金,采购、补充出版物,不断丰富出版物藏量。(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覆盖城市社区的社区书屋,完善阅读设施,为社区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增加阅读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以及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定向提供保障类读物。(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为视障等阅读障碍者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提供盲文出版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并逐步改善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条件,帮助其参加全民阅读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开设视障阅览室、借阅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各类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五、严格规定相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组织不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依据其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全民阅读场所以及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一)擅自改变全民阅读设施功能和用途的;(二)不履行全民阅读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的;(三)不制定服务规范、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全民阅读经费、物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