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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9 号
2017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公布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
一、立法原则与概念界定
(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二)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1、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2、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3、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4、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二条)
二、审计的具体操作规范
(一)在审计管辖部分,主要规定了审计的管辖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及事项以及涉及管辖权纠纷的解决方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二)在审计实施部分,主要规定了审计计划、审计所需的资料、审计机关对于资料提取的权利以及审计机关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三)在审计的结果和执行部分,主要规定了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以及涉及相应时限的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2、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5、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的;
6、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7、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8、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审计调查对象由审计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