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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法治化问题与对策

    我国的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这催生了地方立法评估的出现。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出现了地方立法立法后评估的实践,在地方立法评估实践的发展中,我国地方立法评估的规范化程度也在提升。我国目前存在着相关的理论研究匮乏、缺乏相应立法以及保障机制阙如等诸多问题。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伟斌在《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上发表《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法治化问题与对策》一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要点】地方立法评估应用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立法评估应用还存在理论研究缺乏、立法不明确、保障机制不足等问题。提出从加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评价、转化及应用机制方面的理论研究来完善地方立法评估的立法、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奠定制度基础、建构确保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得以应用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完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

 

    一、问题的提出

 

    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立法权,这使得地方立法成为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我国的地方立法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地方是没有立法权的。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所有设区的市将逐步获得立法权。当前,各地对评估后成果的形成与应用关注不够、用心不够,某些地方甚至“半途而废”。如何加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与应用,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程度,是一个极富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

 

    二、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价值分析

 

    其一,是“良法”得以产生的保障。出台时机、法实施条件和基础具备对社会、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应对这种影响的针对性应对措施等是“良法”的内在标准。很显然,在地方立法表决前(立法前)评估中考量上述因素,可以较大程度地确保所颁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契合当地的现实情况,同时也是当地社会所必需。总之,地方立法表决前(立法前)评估成果的运用较大程度地保障了“良法”的产生。

    其二,是“良法”得以维系的保障。地方立法立法后评估俗称“立法回头看”,通过“回头”这一举措“看”其间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性之处,探究问题、明晰病因,寻求救治与弥补缺陷之道,从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建议。这显然可以确保业已颁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一直能够切合时代的节拍而不失科学性、妥适性、民主性,有助于“良法”的维系。

    其三,是“良法”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地方立法立法后评估成果的具体应用,可以进一步科学理性地明晰执法权力、充实执法手段、完善执法措施,可以确保“良法”得以贯彻落实。

    其四,是检验地方立法评估受托方工作的重要方式。为了规避有关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委托第三方参与表决前(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逐渐成为地方立法机关的首要选择。只有客观全面细致地分析、调研,采取适当、正确的方法、手段,地方立法评估才可能得出可靠的结论性意见。另外,这也可以激励地方立法评估受托方更加尽心尽力、保质保量、严格规范地开展地方立法评估工作,确保地方立法评估工作高效能地展开。

 

    三、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省、市应用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大多还停留在“不自觉”或“无意识”的阶段或状态。

 

    其一,缺乏相关理论研究。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问题,其所牵涉到的理论问题非常复杂,必须先做基础性研究。目前,我国相关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理论的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 这显然无法促使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成为一项常规化、制度化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工作,也不利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设置目的的实现。

    其二,缺乏明确的立法。目前虽然已有 15个省、市制定了地方立法评估法律规范,但还比较粗略。首先是各地方规定内容粗疏。梳理各省、市关于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可以发现,多数省、市的地方立法评估规定、评估办法仅有十多个条文。其二是制度设计不全面。纵观目前各省、市关乎地方立法评估的规范,它们均没能对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及应用作出制度设计。总之,我国目前各省、市颁行的有关规范充其量仅对地方立法评估作出规范与设计,显然是有缺失和疏漏的。

    其三,缺乏保障机制。包括成果形成机制、报告评价及奖惩机制以及问责机制等在内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地方立法评估应用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这些保障机制是目前我国各地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环节十分欠缺的。首先是缺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机制。其次是缺乏评估报告的评价及奖惩机制。再次是缺乏评估成果应用的问责机制。

 

    四、实现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法治化的对策

 

    为克服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真正发挥其对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妥适性的促进功效,为“善治”提供“良法”,以期加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笔者提出如下具体对策性建议。

 

    其一,加强理论研究。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还是一个新事物,目前各省、市尚处于边行边试的摸索阶段。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并全面梳理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价值意义,在这个方面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理论研究的投入,加强对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方式、方法、程序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争取早日取得理论研究的突破。

    其二,完善顶层设计,奠定制度基础。地方立法评估是人类的一项实践性活动,属于“制度事实”概念范畴,制度事实是与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立法主体应当着手完善和健全本地的地方立法评估规定、评估办法,建构科学理性、完备健全的本地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避免在地方立法评估和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形成及应用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首先是要完善和充实地方立法评估子制度。其次是要建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形成及应用制度,精细化安排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形成及应用的程序。

    其三,建构保障机制。首先是要构建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形成的精细程序。建构包括地方立法评估报告的制作程序、地方立法评估报告的提交及审定程序、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固定程序在内的立法评估成果形成程序。其次要建构评估报告的评价及奖惩机制。应该依据不同的评估主体采取不同的奖惩方式。当前实践中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如由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为具体的评估主体)采取不同的奖惩机制。

   其四,建构问责机制。为了确保地方立法评估成果能够得到充分应用,需要建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问责机制。根据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具体内容的不同,其拘束的应用工作展开的主体也不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废、改、立、释方面的建议、意见,需要制定机关落实。关于执法措施跟进、改进方面的意见、建议,就需要相应的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措施的跟进、改进来具体应用。只有建构地方立法评估成果应用的问责机制,地方立法评估成果的应用才可能落到实处,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目的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