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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和应对法国“反食品浪费”立法的建议

    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提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以法律手段反对浪费的立法工作在我国开始被提上日程。20162月,法国在欧洲率先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该法对欧洲食品流通标准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可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一方面亦可能波及我国部分产业领域。鉴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杜苏等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课题运用法律手段反对浪费问题的资助下,综合国内外相关情况,提出借鉴与应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建议。

    【要点】法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宗旨在于禁止丢弃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为食品的产业化循环利用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具有对象明确、分类管理、制裁有力、维持标准四项特点。在立法思想上强调循环经济而非勤俭节约,立法规划上具有体系性和长期性特征。我国短期内仿行立法难度较大,但其在国际关系层面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一、法国相关立法特点

    一是对象明确。该法以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被明确界定为法国“商业法”和“食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属工商管理性质立法,尤以调整食品销售者(例如超市)的内容居多。在立法前期宣传工作中,主要突出了超市大量丢弃“丑陋食品”(主要是卖相不好的农产品)、“接近过期食品”和“滞销食品”的丑恶现象。“消费者”虽亦属该法调整范围之列,但并无针对性的明确条文。

    二是分类管理。该法建立了一个四阶梯剩余食品利用体系:第一阶为预防浪费,通过法律制裁威慑浪费行为,引导食品所有者尽量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阶为救济贫民,完全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捐赠方式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分配给贫困居民食用;第三阶为动物食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以“通过加工为动物食品的方式实现增值”;第四阶为回收利用,动物亦不宜食用的食品,转化为农用复合肥料或能源(尤其是甲烷能源)。

    三是制裁有力。该法规定,对拒不执行相应规定丢弃可利用食品的个人和企业,可处3750欧元罚款,刑法上规定的公示罚金尚不包含在内。

    四是维持标准。该法并未豁免捐赠者(主要是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在“食品法”上的质量保障义

务,捐赠者必须确保食品在捐赠时达到相应卫生标准,并准确标明食品的卫生状态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如因捐赠者过错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其法律责任并无减免。

   二、可能提供的借鉴

  (一)立法思路上:“循环经济”而非“勤俭节约”。

    法国相关立法并非简单地从道德上谴责浪费,倡导勤俭节约,而是试图以法律为后盾,对整个食品产业链进行大规模的“循环经济”改造,变“消耗”资源为“循环”资源,实现产业模式的彻底转变。这一思路大致可分三点:

    其一是减少食品产业污染。欧洲主流舆论近年来认为,多余的食品生产会造成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应当予以削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从其他方面弥补。

    其二是发展循环产业。限制浪费能够促进食品再加工、再利用产业的发展,这类产业被认为具有较大的经济潜力,可以弥补食品消费减少带来的损失,甚至实现经济额外增长。

    其三是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通过食品捐赠体系,贫困居民可以在不占用国家社保资金的情况下获得大量合格食品,可提高社保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国民生活水平;新兴的生物能源企业和动物饲料企业亦可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大量原料,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此类思路的引领下,法国于20169月完成禁止塑料餐具(塑料盘、塑料叉等)的立法(2020年生效);20167月通过彻底禁止不可降解塑料袋的立法(已开始执行)。《反食品浪费法》只是此次大规模立法计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具体措施上:体系调整而非孤立调整

    《反食品浪费法》本身内部不多,其立法目地很大程度上依靠修改其他法律或行政机关制定大量行政命令来实现。一方面,该法多数内容涉及法国“商业法”、“食品法”和“社会法”体系中的其他规定,需要加以体系性解释才能明确和执行。另一方面,法国行政机关在立法前已经对以下四类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导:

    一是捐赠食品如何交付,是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慈善组织,还是由行政机关统一收集并进行分配;二是各类食品如何进行分类管理,如何避免过期食品被人类食用,如何处理尚未过期却又即将过期的食品,如何处理超市普遍存在的错贴标签食品;三是相应食品如何进行运输,如何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变质,运输成本应由谁来负担;四是行政机关如何利用行政合同进行管理,相应合同如何规范捐赠企业、慈善组织、食品物流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体系相当程度上重建了食品流通领域的利益格局,涉及大量细节性操作问题,稍有不慎则很可能在实践中引发矛盾与混乱。立法看似简单,但行政机关的操作细则甚为繁复,此为相关立法最大难点,我国如仿行,务必在立法前进行缜密规划和准备。

  (三)立法规划上:长期规划而非短期决策

    “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反浪费”的理论模式在欧洲经历了近三十年的论证。此类准备工作涉及经济、法律、环境工程、教育等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且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仅就立法而言,其大致可归纳为三步:

    第一步是“指导”阶段。欧盟在1975年制定了第一部有关限制“浪费”的指导性文件,对“浪费”概念、“浪费”种类、成员国立法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文件在1991年被进一步细化,形成了明确的“浪费”事项列表。

    第二步是“路线图”阶段。欧盟理事会在2011年选择食品领域作为反浪费立法的重点,制定了具有立法命令性质的减少浪费路线图,要求到2020年把食品浪费减少到2011年的一半左右,这是法国和意大利制定相关立法的重要诱因。

    第三步是“立法”阶段。法国从2011年开始依“路线图”的要求进行立法准备工作,行政机关预先制定了食品捐赠的指导手册,对相关制度进行试运行;部分议员在2015年发动大规模的“反浪费之战”宣传运动,甚至推动议会专门设置了“国家反浪费日”,这些都为法案在2016年的第一个会期顺利通过打下了基础。

   三、国际关系层面存在的可能风险

   “环保”在当今欧洲已经发展为一套跨产业和政治的道德标准,这套标准的对外影响往往如以下步骤展开:第一步是制造一个环境保护概念(如“反浪费”);第二步是在该概念基础上制造一整套法学理论并推动相应立法;第三步是围绕相应立法先发性地改造自身产业;第四步是指责其他国家同类产业未达到上述立法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存在道德瑕疵;第五步是以此为由,设置“绿色壁垒”,对其他国家在欧洲市场的商品和产业准入设置障碍;第六步是借此向其他国家推广自己的产业和法律标准。

    这一模式在此前“碳排放”问题上已经展现无遗:欧盟首先通过立法将大气碳容量财产化,并建立碳容量交易制度体系,继而以“欧洲企业为环保买单,其他国家企业不买单,造成不正当竞争”的逻辑堂而皇之地向外国企业征收“碳税”,倒逼我国也只能建立类似制度。但我国因前期准备不足,上马仓促,几次象征性交易之后,临时搭建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即成摆设,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亦无法摆脱国际指责,教训深刻。

   “反浪费”问题完全可能重复上述路径,假以数年,彼又以我国相关产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由再次发难,彼到时居于道德高点,制度完备,先发优势明显,我必又陷于被动应付境地。

    总言之,法国相关立法具有着眼早、周期长、处罚重、力度大,配套措施细密的特点,该体系建立不足一年,其实践成效尚待时间检验,我国短期之内完全仿行不甚科学且难度较大。但其集“反浪费”和“循环经济”为一体的立法思想值得借鉴;其在国际贸易层面具有发展为全新产业标准的潜力,由此在国际政治中可能造成的影响亦不容忽视,相关部门亦长期观察,早做筹划,避免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