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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越国家整体主义法治观的分析模式,按照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可以把法治类型化为国家法治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地方法治的具体实践。地方法治现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和渐进性的表现形式,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和深刻的法理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鼓励并支持地方法治化,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模式。地方法治化体现在法治的"文本—行动—观念"三个层面,即在地方实现制度系统的法治化、行动系统的法治化和观念系统的法治化。地方法治建设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指标体系也应依此设置。地方法治在建构过程中应当与法治评估同步,要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地方立法评估,健全地方法治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运用法治指数从整体上评估地方法治化水平。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加强地方法治建设,优化地方法治评估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从整体上实现法治中国最终目标的必然要求。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1&CurRec=1&recid=&filename=ZSHK201411008&dbname=CJFDLAST2015&dbcode=CJFQ&pr=&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Ra1FhdkJkdjFsbTFGam9zQ2hxNUhQNk1EWmlvYVN6dz0=$9A4hF_YAuvQ5obgVAqNKPCYcEjKensW4IQMovwHtwkF4VYPoHbKxJw!!&v=MjIxOTBkdkZ5bm5WTC9MUHo3RFpiRzRIOVhOcm85RmJJUjhlWDFMdXhZUzdEaDFUM3FUcldNMUZyQ1VSTHlmWWU=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地方法治; 法治评估; 法治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