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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是人大系统的全国性立法工作会议,是全国人大加强与地方人大联系、指导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平台和举措,是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最早开始于1991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自发组织的立法工作研讨会,刚开始是不定期召开,后来逐步固定下来。每次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应地方人大要求,从2002年开始,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改为每年举办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轮流承办。2003年因为发生“非典”没有举办。2004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第十次会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从那以来,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没有中断过。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开始,每次会议有一位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就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进行指导。王兆国、李建国、王晨三位副委员长先后出席会议并讲话。2012年在北京召开第十八次研讨会,吴邦国委员长在会前接见了全体与会同志并合影。
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承办,于今年9月7日至8日在广州召开。这是立法法修改后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立法工作会议,主题是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重点是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出席本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就推动落实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参会人员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法工委(法制委)负责同志;立法法修改前已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委)负责同志;部分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民族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会议邀请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负责同志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两个地方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