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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修改的《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地方人大权限,这对于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推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明确地方立法的主要特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区域性。地方立法主要立足于本级行政区域之内,立法适用范围与本行政管辖范围相一致,地方立法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二是有限性。地方立法内容仅限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能突破这个限制;三是末位性。地方立法属于低端末位立法,地方立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立法能否实施需要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核批准;四是单一性。地方立法仅就有限范围内的单一事项进行立法,不能擅自扩大立法范围,不能对多种事项同时立法;五是弥补性。地方立法主要是弥补上位法不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应由地方负责解决的基层治理问题,弥补国家立法出现的空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六是自主性。地方立法主要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协调下自主进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为有效解决地方性事务中的突出矛盾发挥重要作用。
遵守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及时向当地党委请求汇报,严格按照党委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宪法至上原则,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三是需求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深入研究本地区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们的实际需求情况,准确把握整体需求,突出地方立法重点;四是民主立法原则,在立法的各个环节中更多地吸引民众参与,广泛听取民意,使地方立法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五是立足实际原则,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本地突出而上级立法不宜解决的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实效性;六是简便易行原则,地方立法要坚持少而精、真管用、可操作,既要有利于行政机关执法,又要有利于全体公民守法。
严把地方立法的重要关口。一是把好立法征集关,搞好立法调研,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要求,广泛吸纳民意,征集立法项目。二是把好立法规划关。地方立法项目经过征集筛选后,要结合本市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充实地方立法内容,完善地方立法规划。三是把好立法听证关,适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说明会,围绕地方立法内容充分听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法律专家等社会各界意见,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立法活动。四是把好组织起草关。对于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应当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工作,重要法规案和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委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科研单位、专家团队及第三方起草。五是把好审议表决关,切实提高审议表决能力。六是把好监督实施关。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后,人大机关要跟踪进行监督,反馈实施情况,及时改正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真正做到有效管用。
加强地方立法的能力建设,要经常研究解决立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提高立法能力创造条件;选调优秀立法人才,充实加强立法力量;主动参加上级人大机关举办的立法工作培训班,掌握立法的法律规定,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牢法律基础;要考察立法项目、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表决及立法程序,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此为标杆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选派得力人员到上级人大法工委挂职锻炼,亲身参与立法实践,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