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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在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部委的支持下,武汉大学牵头,联合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于2012年9月共同组建了“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为促进协同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设立了中心理事会,拟定了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enter fo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CCITSMR)
第二条 宗旨与目标
本着服务国家重大急需的宗旨,按照“需求导向、实体架构、专兼结合、开放运行、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瞄准我国维护领土主权、保障和拓展海洋权益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重大任务为牵引,开展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提出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形成学术上有重大突破、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的研究成果,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催生领土海洋学科并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将中心建成集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外交为一体的国家战略平台、世界一流智库。
第三条 重点建设任务
1.在组织运行、人事制度、科研组织、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学术协同创新特区;
2.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建培育一流团队,开展文法理工多学科深度融合的综合研究,协同攻关,实现学术创新;
3.与部委紧密结合,围绕紧迫的现实问题和重大的战略问题,在应急对策研究方面出“管用的成果”,产出具有重大理论创新的研究成果。
4.创建领土海洋国际学院,创设“领土海洋”学科,协同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造就复合型的领土海洋人才。
5.普及领土海洋知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国民理性认知。
6.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方式加强与国外智库的合作交流,扩大我国的影响,提升我国在领土海洋领域的国际学术话语权。
第四条 基本架构
1. 按照“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深度融合、高效协同、开放运行”的原则,协同中心采取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以国家部委和行业为支撑的组建模式。协同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总部,在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部。
2. 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等是主要协同单位,共同参与和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3. 外交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国家部委,是支撑单位,为中心提供需求指引、政策指导、资源保障。
4. 协同中心将进一步汇聚国内外相关创新资源和要素,服务更多相关部门与行业。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各协同单位地位平等,共同参与中心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共享中心汇聚的创新资源与研究成果。
第六条
各协同单位为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向中心汇聚优势人才、学科、平台、图书资料等创新资源,为中心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设备、资金支持与管理服务。
第三章 组织与运行
第七条
协同中心设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在武大设立主平台(总部),在其他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总部下设研究咨询部、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数字工程部、综合服务部。
(一)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有权:
1. 审定中心发展规划,
2. 审定中心章程,
3. 聘任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4. 考核中心工作,
5. 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由相关国家部委与协同单位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因工作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超过半数方能生效。
(二)中心主任与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协同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要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协同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带领中心各机构和成员完成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主任联席会议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是协同中心日常事务的议事机构,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协同中心学术事务评议机构,负责把握中心学术方向,审议中心研究计划,为中心制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评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中心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按议事规则议决有关事项。
(四)主平台与分平台
第十九条
协同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在其他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在主平台下设:
1. 研究咨询部,负责中心科研事务的规划、安排与管理;
2.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负责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培训;
3. 数字工程部,负责数字边海工程和边海数据库建设;
4. 综合服务部,负责中心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协同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日常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加快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教技[2012]6、7号)的总体要求,参照《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独立运行的实体单位,实行中心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在其他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
第二章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中心主任1名,由理事会聘任,负责:
1.全面实施中心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目标任务。
2.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3.提出中心副主任人选,选聘与考核团队负责人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业务经费。
5.负责向理事会和教育部汇报中心工作。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中心学术方向,审议中心研究计划,并为中心发展规划、团队人员遴选、协调国内外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等提供评议。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总部),下设研究咨询部、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数字工程部、综合服务部。
研究咨询部负责中心科研事务的规划、安排与管理,根据国家需求围绕九大领域设立研究团队,推动研究成果向服务国家决策的转化。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主要负责领土海洋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计划制定、培养管理、海外留学生的招生与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以及领土海洋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高端研讨。
数字工程部负责数字边海工程和边海数据库建设。
综合服务部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主要协同单位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设立分平台。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本科生(二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武汉大学总部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中心总部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各分平台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可参照执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内设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变动,应报中心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运行制度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管理各分平台运行事务。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主任联席会议制。主任联席会议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负责协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涉及重要岗位招聘、薪酬待遇、管理考核、财务收支等中心重大管理事宜应由中心主任召集主任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主任联席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主任联席会议下设联合秘书处,负责各分平台与主平台之间的日常联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年举行两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综合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部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和秘书若干名,组成该部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运行管理事务。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设置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组成该院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数字工程部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和秘书若干名,组成该部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运行管理事务。
综合服务部设置主任1名,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和学术助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与交流协调等事务;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中心人员招聘管理、职称评定、绩效考评等事务;学术助理办公室负责为创新团队提供专业化学术服务。
以上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归属具体研究团队,团队管理实行团队负责人制。团队负责人依据中心人事制度和科研组织规章,根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创新团队成员的聘任与考核,对创新团队的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统筹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确认。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拥有使用权,并可以该成果为主体申请各类国家项目、人才支撑计划以及国家奖励。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成果奖等知识产权)可同时标注相关人员、单位、部门,署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防或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的保密制度及要求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开设独立科研专项账户,进行单独的科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灵活的劳务费、人员费等制度。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财务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在综合办公室设置相应的专职财务管理岗位,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核算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费用。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验收、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财务年度末,协同创新中心应向中心理事会、国家“2011计划”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教技[2012]6、7号)的总体要求,参照《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瞄准我国维护领土主权、保障和拓展海洋权益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建协同创新团队,提出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形成学术上有重大突破、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的研究成果,服务国家战略。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自主制定科研创新计划,组织协同科研攻关,管理、评价、考核科研成果。
第二章 任务策划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国家重大急需制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支撑部委要求承担各项科研任务。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联席会议拟定,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交由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团队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部委委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教育部基金及其他各类项目。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设立若干重大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面向中心内外公开招标。
第三章 科研组织与协同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重大关切和实际需求设立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由研究咨询部统一协调,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
第九条
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负责选聘与考核,中心学术委员会提供相关评议。
第十条
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带领团队开展项目研究。团队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 依据中心人事制度,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以中心为平台选聘团队研究人员,不断优化团队成员学科和年龄结构。
2. 负责把握团队研究方向,牵头规划和申请大型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协同开展项目研究,推动团队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3. 依据中心财务制度,统筹使用、分配团队研究和运行经费。
4. 依据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对团队成员的考评,并接受中心主任的监督和业绩考评。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首席专家,就中心的科研方向、中长期科研规划和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设置规划向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实质性参与中心重大课题的协同攻关。中心首席专家可兼任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研究咨询部接受中心主任的领导,负责创新研究团队的协调管理,组织大型科研项目多团队协同攻关,建立和完善创新研究团队与国家部委之间的交流会商机制,推动研究成果服务国家决策。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成果奖等知识产权)可同时标注相关人员、单位、部门,署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确认,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拥有使用权,并可以该成果为主体申请各类国家项目、人才支撑计划及国家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科技转让和合作,需征得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同意并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项目产生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保密程序及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