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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制度汇编(五)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

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中心的建设发展目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中文全称“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英文全称:“Chong Qing Automobil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英文缩略名为“CQACIC”。
中心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邮政编码:400044。

  第三条 中心是在教育部的指导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下,由重庆大学牵头,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品牌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按照本章程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四条 中心按“产业链关联、产学研结合、多学科融合、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原则组建,以“立足重庆,服务西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宗旨,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建设特色鲜明、管理科学、成绩突出的国际一流汽车协同创新中心。

  第五条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坚持“需求导向、任务牵引,共建共享、联合共赢,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原则。

  (一)需求导向、任务牵引。以国家和区域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以任务为牵引,开展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创新研究,重点解决自主品牌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核心共性问题与瓶颈问题。

  (二)共建共享、联合共赢。协同各方根据自身优势,联合打造互补互助、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实现中心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开放、深度融合。打破传统学科界限,突出创新与交叉,建构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和多元化成果转化和辐射模式,实现相互间教育、科研、人力、信息等资源开放共享; 瞄准科学前沿,通过整合学科资源和优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探索创新要素有机融合的新机制,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协同提升。

  第六条 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发展或调整成员单位。

  
第二章 协同创新中心任务

  第七条 中心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基地为目标,以提升三位一体(人才培养、自主研发、学科建设)协同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协同创新的体制和机制,针对自主品牌汽车产业重大、共性问题,突破一批汽车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形成一系列协同创新的示范效应,使中心成为国际高水平的汽车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行业服务基地、创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人才培养与培训以及学术交流基地,服务和引领区域自主品牌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中心坚持在协作中创新,在服务中壮大的发展思路。强化与企业深度合作,积极提供社会服务,满足和引领区域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努力使中心成为科技人才、科技资源、企业需求、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紧密结合的桥梁、纽带和平台。

  第九条 中心汇聚汽车行业科技人才、科研资源、科技信息和相关资质等资源,集中开展自主品牌汽车的品质提升、新技术研发、发展战略研究和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第十条 中心整合和协同成员单位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创新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体系。围绕汽车产业体系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依托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培养一批能服务汽车行业的专业人才,引领自主品牌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国际化从业能力的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中心培养和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面向汽车行业自主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引领汽车行业发展方向的学科领军人物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三章 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以重庆大学为牵头单位,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为核心单位,以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超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理工大学等大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法人为参加单位,以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美国密西根大学为国际合作单位,共同构成本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中心成员单位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声誉;

  (二)拥护中心章程,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致力于推动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具备参与和承担中心有关任务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中心、成为成员单位的,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事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理事长报告;

  (二)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对决定是否接纳该申请单位进行投票表决;

  (三)人事管理办公室在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结果;对接纳为成员单位的,由中心发文确认。

  第十五条 成员单权利:

  (一)委派理事参加中心理事会,参与中心规划、计划、项目等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按照规定知悉中心运作的信息,就组织实施项目、中心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向理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审议事项;

  (四)按照规定参与中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按照规定分享中心的科研信息、参与中心学术活动、项目评审、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奖惩评定以及文化建设;

  (六)对中心举行的各类研讨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使用、资源平台共享等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对中心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转让、收益等按照规定享有受益权、处理权;

  (七)在不影响中心重大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中心的申请,并按照规定与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进行协商办理;

  (八)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义务:

  (一)拥护和遵守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和执行中心各项决定;支持和保障中心的协调和管理;

  (二)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守中心技术秘密,依法保护和使用中心知识产权;

  (三)按照规定提供实现中心目标任务所需的技术、人力、物力和制度政策保障,配合管理相关人员和物化资源:

  (四)充分开放、共享本单位相关的各类科研、教学、政策、信息等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协同培养(训)汽车创新人才;

  (五)积极支持、参与中心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申报和组织,推动中心科技成果转化;

  (六)积极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尊重其它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共同开展创新文化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理由,出现任何损害中心和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的变更:

  (一)成员单位依法仅变更名称的,由其书面告知理事会,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变更名称后的法人实体继承其成员单位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成员单位由于合井、分立等原因,发生自身组织、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有义务及时告知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提出自身成员单位资格的意见建议。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退出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其拟决定退出之日起提前三十日,向人事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并在其中提出对有关问题处理的建议方案;

  (二)人事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事宜的核实、清查并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由人事管理办公室告知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有关知识产权按照中心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成员单位退出中心、不再作为成员单位后,自其退出之日起四年内,中心不再受理其重新加入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并依法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一)未尽规定义务、约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中心规章制度,损害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反本章程、中心规章制度或其他约定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与运行

  第二十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教委、发改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等单位推荐代表组成;负责对汽车行业发展的科学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确定不同时期中心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并对中心协同创新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

  (一)各成员单位可推荐理事1名,核心成员单位可推荐理事1~2名,牵头单位可推荐理事1~3名。中心邀请若干政府人员、领域专家担任理事。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核心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设秘书处,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通过。

  (三)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聘任中心主任。

  (四)理事会主要负责围绕中心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负责制定中心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中心工作方案,汇聚各类资源,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中心不同时期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主任领导中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中心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决定聘任副主任和中心运行管理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科研队伍建设,负责团队负责人和首席科学家的聘任和考核;

  (四)组织制定并向理事会提请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

  (五)组织深化协同创新,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寓教于研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研究平台由组建与运作、面向汽车产业的科技和社会服务;

  (六)推动探索、健全和完善中心链式化、开放化、国际化的协同创新体系,孵化国内一流、国际前沿的原始重大创新成果;

  (七)健全协同创新制度规则,营造协同创新文化氛围;

  (八)接受理事会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其他管理事项;

  (九)负责组建中心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中心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汽车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教育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共11人,由中心理事会聘任;负责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汽车领域发展需求,召开战略研讨会,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中心未来科技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心设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各领域主要技术专家组成,是中心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负责制订中心发展战略及规划,把握中心科技研发动态,审定中心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共性技术攻关,组织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技术委员会设主任l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中心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中心建设发展方向、建设重点、重大项目组织、重大对外合作等开展指导和决策咨询;

  (二)审议中心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学科方向设置;

  (三)审定重要科学研究计划方案、重要科研平台和科研成果;

  (四)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高层次人才选拔人选;

  (五)指导制定中心学术规范制度,仲裁学术争议问题,维护学术尊严和中心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指导和推进中心的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论证、咨询和仲裁中心委托的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心职能管理部门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中心主任由理事会任命,中心副主任由主任任命,负责中心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心下设科技研发部、人才培养部和综合管理部,各设1部长名,分别负责中心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和综合管理等行政事务管理。

  (一)科技研发部

  主要职责是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政策,组织申报、管理和验收各类科技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资源共享平台等,开展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科技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下辖项目管理办公室、资源整合办公室、成果转化办公室。

  1、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协调、各类项目申报等工作,对中心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团队绩效考核。

  2、资源整合办公室

  负责中心科研资源协调、共享等工作,保障中心资源共享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信息平台建设规划。

  3、成果转化办公室

  依托科技中介公司、科技金融公司两类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人才引进、成果孵化与产业化,以及协同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知识产权管理。

  (二)人才培养部

  依托协同单位的多个汽车学院、国际联合学院等优质教育资源,协同中心各组成单位的人才培养资源,整合外部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面向汽车产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共性需求,培养汽车领域应用型创新人才、复合型领军人才。

  (三)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是中心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协同中心内外部资源,人、财、物、科研等行政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下辖人事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

  1、人事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办公会制定的人事制度改革、人事聘用、岗位设置、绩效管理、奖惩制度,协同各单位人才培养资源,负责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2、财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制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财务相关日常服务。

  3、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单位之间的协调等综合事务;负责购置、管理办公用品等公物,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任务牵引、流动共享”的人才汇聚新机制,建立以“互聘/共引”为核心的“流动共享”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任务牵引、分类设岗、分级考评”的人才管理制度,打破传统体制的瓶颈,实施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项目为纽带的柔性聘用机制,达到“分类设岗、灵活聘任、绩效互认、动态管理”效果,强化成员单位间的协同合作,汇聚人才队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需求导向、开放实践”人才培养新模式,建立健全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制度。贯彻“寓教于研、创新主导、协同培养”的理念,通过校校、校所、校企、中外多元合作,建立起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产业拔尖创新人才和面向行业的急需人才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科研经费为主导的资助机制,成员单位间实现师资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加强人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统筹规划、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类指导,科学评价、提升绩效,强化监督、高效使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在理事长单位主导监督下的相对独立管理模式。严格预算管理,规范收入和支出,明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配备专业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的资源整合新机制,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共建制度。本着“开放、共享、共建、共赢”的宗旨,按照“谁投入、谁拥有、谁主导、谁维护”的归属原则,实施“统筹规划、整合提升、时域集中、共享开放”管理模式。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站,设立科技资源共享基金,由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和维护,实行联网、开放、优惠优先有偿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市场驱动”的协同创新科研组织管理新模式。探索科研组织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充分整合和发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不断提升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研究任务的能力,完成中心设定的目标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协同申报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制度。在理事会、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协调和支持下,成员单位进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一体化申报,全面实现创新资源要素的共享约定、实质整合、同向释放和统筹运用。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政府资助项目协同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论文署名权等归属由相关方依法协商确定:投资委托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中心项目投资方共同所有,使用权归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技术引进新机制。引进国际化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在全球范围引进技术、人才和项目,与本地资本和市场对接、实现产业化。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智对接的成果转化新机制。引入科技金融机构,整合全球技术、品牌、人才及市场资源,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促进成果孵化和产业化,升级产业发展能力。

  
第六章 资金筹措、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

  (三)企业委托的项目经费:

  (四)成员单位的自筹经费;

  (五)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由牵头单位重庆大学单独建立中心结算账户,规范资金管理。财政投入、委托项目等各类中心获得的资金由中心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心设立创新基金、研发基金、人才培养基金、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专门用于引进和激励高端人才、支持重大预研项目、培养创新拔尖人才、鼓励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奖励重大贡献等。

  第三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用途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和专用基金支出以及理事长会议批准的其它支出。日常运行经费用于中心理事会、各委员会、运行和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日常开支;人员经费用于中心专职人员和各类聘任人员的支出;项目经费包括财政专项投入、企事业合作的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专用基金支出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使用范围、预算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健全中心预算管理制度。中心经费预决算由财务管理部编制草案,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向理事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中心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中心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中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中心成员单位需信守本章程,由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