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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学术特区”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3年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做好我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及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提升创新能力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学术特区”管理,突破知识与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目的,提升我校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
第四条 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在人事、财务、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其各项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中心提供必要条件,中心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心是学校与其他协同创新单位合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为学校独立二级单位,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中心工作。中心建立统一的学术和行政决策指挥体系,设置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或决策与保障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中心主任三级管理体系,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各项内部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学科与技术发展、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审定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其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各项内部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学科与技术发展、有深厚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审定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根据“协同创新、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协同创新单位协商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章程。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事制度
第八条 各中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新管理模式,实行“四自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学校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核定总体人事编制及相应经费预算,由中心自主设岗、自主选聘、自主考核、自主定酬。
第九条 中心以任务为牵引,在“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心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聘用与流动,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在国际上和行业上有竞争力的领军人才与团队。
第十条 校外人员纳入学校的兼职人员管理系列,享受学校的相应资源。中心聘用的其他人员纳入科教院队伍管理。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不再续聘的人员应回原单位的相应技术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自行设立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各类学术岗位,以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学术标准自行聘用和授予相应学术头衔。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中心科研人员在相关学科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与相关学科开展科研合作。各学科研究平台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中心科研人员开放。相关学院可以根据兼职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效果给予其一定的兼职薪酬和奖励。
第四章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利用其优质资源,探索拔尖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第十四条 学校单独划拨研究生招收名额,中心面向校内外、国内外按国家规定公开招收研究生并择优录取;中心可在校内外优先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
第十五条 采用新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制定中心多学科的课程体系和统一的培养方案;倡导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实行研究生课程交叉授课,积极推动合作高校学分互认制。
第十六条 研究生论文选题紧密结合中心的重大课题和重大工程任务,培养其服务全局、合作攻关的团队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各个中心的不同任务,可探索建立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标准,为协同创新培养未来的专门人才。工程实践性强的中心,要着力培养研究生掌握关键技术的能力。
第五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十八条 对中心内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应用推广、试验和工程技术及管理服务等不同类型人员和不同团队采用不同的考评办法,自主决定奖金,充分调动中心人员工作的主动性,激励中心人员的创造性。
第六章 科研组织模式
第十九条 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的研究模式,充分发挥中心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
第二十条 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衔接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的整个研发链条。在高校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平台,长期合作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
第二十一条 凝聚国内外创新力量,汇聚多元创新要素;以国家需求为导向,提升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并根据科技发展动向,对科研方向进行动态调整,成为世界重大科学问题的发现源,创新产品的产出源。
第七章 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中心由政府和协同创新成员单位共同投入资源,实现各种创新要素和资源的高度汇聚、融合和共享。中心根据国家和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开展协同创新。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发挥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开放、共享、有偿”的原则,建立公共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科技成果等在中心内公开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根据来款渠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并制定完善经费使用制度。
第八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积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把中心建成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中心设立国际合作专项,推动中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先支持中心的教师和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就业竞争力,培养研究生取得国际一流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九章 文化环境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营造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知识产权收益制度,对中心多个单位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可通过协议的形式或股份制的形式确定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的贡献、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