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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制度汇编(七)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

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制度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支持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聘任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心将从重大前瞻性科学问题、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的突出问题出发,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与高等校院、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重大研发与应用平台,形成“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逐步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引领阵地,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中心是我校高水平人才聚集的“人才特区”,在人事岗位设置与管理、业绩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特殊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的重点是: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与团队;推行“流动不调动”的人才汇聚模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聘用薪酬体系,保证拔尖人才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去;探索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办法,形成有利于促进原始创新和科学发展的工作业绩评价机制。

  第三条 中心应与相关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和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通过机制体制的建设,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环境氛围,集聚和培养一批领军型创新人才,充分释放拔尖人才的自身活力和创造力,打造一支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紧密合作的研究队伍,并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人员管理体系与分工

  第四条 组建中心理事会,由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人员构成;成立我校协同创新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心人才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中心其它核心成员单位的领导或专家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中心人才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置在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中心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宏观事务性工作;工作办公室(人事处)与各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开展和完成人员的海内外公开招聘和引进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主任负责制订本中心人才队伍的规划、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中心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学校对各中心及下设各平台(项目组)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制,由中心主任和平台(项目组)责任人提出任期目标,学校对任期目标进行跟踪考核。

  第三章 人员岗位设置类型与人才招聘

  第七条 中心在岗位类型上分为全职类型和非全职类型,以及核心责任人岗位、骨干岗位和一般技术岗位三种类型。一个平台(项目组)只能设置一个核心责任人岗位,骨干岗位的数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一般技术岗位原则上应为全职工作类型,一般应根据项目周期按照专职科研人员进行聘任。

  第八条 中心严格按照全员海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人员聘任。各平台(项目组)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协同创新中心讨论通过,并报“中心人才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学校人事部门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组织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四章 人员薪酬体系

  第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承担其基本工资及福利。中心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为其支付绩效津贴,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工作人员的绩效津贴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绩效津贴的额度。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由其原所在单位承担,出现医疗、工伤等事故时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办理认定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人员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采用目标考核的方法。由各中心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可按照创新业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分别形成可量化的聘期责任目标和分解后的年度工作目标。中心会同我校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履行年度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对其聘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员退出机制。连续两个年度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者,应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聘期结束时没能完成聘期责任目标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为促进并规范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现状及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外交流将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充分调动教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引领国际学术发展的主动性。

  第三条 加强基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继续巩固日本,拓宽北美,重点加强与欧洲的合作。

  第四条 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相应学科间实质性合作,构筑国内外资源共享、强强合作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五条 学校重点通过政策/基金的支持,充分调动协同创新中心广大师生参与国际学术发展的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为实现“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全面推动国际化办学进程,进一步加大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改革和支持力度,专门设立了“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
“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化基金”将重点支持协同创新中心聘请海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和长短期合作研究,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教师和学生出国访学和参加国际会议,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三章 考核机制

  第七条 参考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国际化考核体系,结合我校国际化现状,制定并实施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考核体系。

  第八条 通过考核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的国际化差距,明确发展目标,更好地推进国际化工作不断深化和持续发展。

  第九条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教职员工进行考核,科学、合理地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化工作做出评估,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化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推动“十二五”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关于外籍专家管理、国际会议主办、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等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本科生培养

  管理办法(试 行)

  
为了充分利用协同创新中心的优质教学资源,大力推进面向协同创新中心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单位的工程实践条件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能力培养

  第一条 学校面向协同创新中心专业本科生开设创新实验班作为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示范和先导,是中心探索和实施本科特别人才培养的通道。依托协同创新中心的优势学科资源和工程实践条件,以及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条 创新实验班学生与协同创新中心的教授或副教授进行双向选择,选定自己的学业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实施个性化培养。

  第三条 创新实验班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制定,其教学管理、任课教师的聘任等由协同创新中心统一负责。

  第四条 为加强创新实验班的管理,协同创新中心为每个班配备导师,并成立指导教师组开展教学工作。

  第五条 创新实验班的学生,若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条件的专业可试行本硕博贯通培养。

  
第二章 实践能力培养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协同创新中心的教学科研资源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学校和协同创新中心两级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科研、设备、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教师组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四个一”制度,即要求协同创新中心每“一”名在岗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一”年至少提出“一”项适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研究项目供学生选择,至少指导“一”名以上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将“4个一”制度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全面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和仪器使用费。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大学生创业团队开放,并为创业实践项目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利用协同单位的实践条件,使学生利用实习的机会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协同创新中心与相关的协同单位,尤其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

  
第三章 国内、国际合作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与国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学生,可视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国际交流的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选拔流程选拔联合培养的学生,协同创新中心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协同创新中心的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在赴国外以前,在所在协同创新中心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外大学的学习计划,经国外大学相关专业的负责人和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协同创新中心同国内高校,尤其是协同单位高校开展本科生联合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推荐协同创新中心的学生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在访学期间所获学分根据我校教学计划按学期减免同比学分,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在校学习期间和访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合并作为学生能否毕业或授予学位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和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专门基金,用于资助本科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研究生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才培养将以培养出世界一流人才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主动满足社会发展对该领域高层次人才需要;以强化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中心各单位内部保障为基础,健全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攻读学术学位为主,按需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大力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全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制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要以培养世界一流学生为目标,注重夯实文理兼融的通识基础,健全扎实系统的知识结构,培养突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开阔的国际视野,要注重研究生敏锐客观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准确生动的表达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标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人文精神和团队精神,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能力。

  第四条 博士生的培养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要强化国际视野和把握科学技术前沿能力的培养,强化跨学科解决关键科学问题能力的培养,强化高尚的思想境界、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担当奉献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强化引领未来意识的培养。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密切结合中心的发展需求,突出职业导向和特色,注重与地方特色需求和行业职业资格标准衔接,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知识应用能力为核心,注重依托中心实践基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在研究生招生方面,由中心发布联合招生简章,统一招生标准。中心开展统一考试、直接面试、择优录取的试点工作。各协同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名额上给予倾斜支持,并扩大工程博士培养试点。

  第七条 充分发挥中心校-校、校-企、校-所合作优势,采取多种模式探索并建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人才流动的联合招生和协同培养模式。

  第四章 培 养

  第八条 充分利用中心各协同单位的人才培养资源,建立校-校、校-企、校-所等的联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聘请中心不同学科和企业专家担任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员等加入导师组,作为兼职导师参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强化以高水平科研为支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寓教于研的新模式,鼓励研究生以多种方式更多参与高水平科研活动。加强建设具有前沿性的专业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设置,重视课程教学对研究生创新思维和专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改变课堂传授与科研实践脱节的理论学习方式,推动研讨式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十条 创建以突出职业导向为特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变理论型、封闭式的培养模式,扩大培养单位与中心企业、行业的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导师、行业与企业进行实践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加强研究生专业知识学习和职业精神养成,着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加强案例等实践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将实践教学作为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面。

  第十一条 鼓励探索跨学科联合培养模式。以跨学科研究为牵引,探索建立跨学科的培养模式。加强中心高校之间、校企之间、校所之间联合培养,建设产学研合作实践基地。加强高校与科研实践部门的结合,探索学科共建、轮转训练、学分互认、互相开放、联合学位授予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

  第十二条 推进国际合作培养模式。支持培养单位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国际合作培养,引进国外先进教学理念、培养模式、优质课程及师资等。充分利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等项目,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规模,资助在读研究生通过多种方式更多的参加合作培养、访学研究、国际会议和短期交流,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把握学术前沿和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第十三条 针对研究生培养,制定中心统一的培养方案。实行中心内的研究生课程交叉授课,学分互认,成果共享。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研究生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论和学术素养训练,着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激励、合作学习的主动性。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将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宣讲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第十五条 推动研究生个性化培养。以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依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研究方向、学术兴趣等,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指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研究,中心各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第十六条 健全以激励为主的多功能奖助体系,中心统筹利用各项经费,健全研究生混合资助体系。在改革研究生奖助制度方面,中心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研究助理的津贴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第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培养分流与淘汰。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增加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的弹性,畅通分流渠道,加大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答辩、学位申请等各环节的分流淘汰比例。对于硕士博士阶段连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允许学术学位研究生跨校硕博连读,博士生培养单位应将硕博连读研究生中本校生源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章 责权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责任。在寓教于研的培养过程中,健全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作用,导师依托科学研究工作资助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在招生、培养、评价、分流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力。

  第十九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导师激励机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的教育监督作用。导师应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每年根据招生计划,在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足、责任心强、学风严谨的教师中确定当年招生的导师。培养单位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综合考虑导师的科研任务、经费、指导时间和培养质量等要素,确定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加强导师和研究生的互相了解,形成学生与导师互选的竞争机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博士生指导小组制度。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业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实际需要,在听取学生和有关教师意见后,组建博士生指导小组。充分发挥院系和学科的支撑保障作用,鼓励组建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研究生指导团队,完善中心高校和行业、企业的双导师或导师团队负责制的研究生指导制度。

  第二十二条加强研究生导师的交流与培训。建立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访学、合作研究、学术休假等制度,改善导师队伍结构,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研究生指导人员流动与合作,加强对新任和年轻研究生导师的培训,提高指导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 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研究生投入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的比例,研究生参与科研的费用,可列入直接成本据实列支。根据中心各培养单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等实行绩效拨款,加大中心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自主研究的力度。中心各培养单位应统筹各项投入,确保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发挥中心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汇聚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把研究解决国家急需、科技尖端、重大公益性等问题与高水平研究生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利用“2011计划”、“985工程”、“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中的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推动研究生培养改革,引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等优质资源,均应向研究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大计划投入力度,保证研究生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设立研究生自主研究基金,鼓励研究生自主探索;建立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博士论坛和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统筹博士、硕士、学士课程,增强课程前沿性和针对性;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提高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第八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健全培养单位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心各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培养指导委员会以质量保障作为核心任务,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评价培养质量,审查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生自主提出的研究课题。中心各培养单位应强化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学科自我评估,积极探索学科国际评估,主动公开培养和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中心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的要求应以发达国家同类质量要求为参照;专业学位的要求,应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并与职业资格要求相衔接。鼓励和引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加强领导、系统部署。中心各培养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已有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强化科学决策,完善系统设计,把培养机制改革与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博士后制度等改革统筹起来。

  第二十九条明确职责、稳步实施。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和管理工作者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研究生机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认真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