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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制度
为落实“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中的岗位设置和人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协同创新精神、结合国家人事政策和成员单位实际,中心设立统一的人事聘用、考核和薪酬体系以及创新机制汇聚优秀人才,为其提供创新性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条 中心岗位设置分为科教、管理、服务等系列。
第三条 中心具有相对自主的人事聘用和评价权,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任方式;推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构建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中心人员的合同管理、合理流动及退出机制。
第四条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创新人才聘用制度,保障聘用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人才聘用关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中心由五个协同创新平台组成,根据科研与管理需要设定相应岗位,分为科教、管理、服务等系列,人员编制归属分为原单位编制和中心编制两大类。
第六条 中心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首席科学家(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岗位制。
第七条 中心管理系列设主任岗位1名、副主任岗位若干名、协同创新平台负责人5名,负责中心和平台的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综合平台主任。
第八条 中心科研岗位设置首席科学家(一般由中心主任兼任)、资深PI(Senior PI)岗位(一般由协同创新平台负责人兼任,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资深PI负责各平台下设实验室或方向的创新任务实施。
第九条 中心服务根据需要设定服务类岗,具体由中心主任决定。
第十条 中心资深PI可组建科研团队,每个资深PI团队可设数个普通PI岗位,各普通PI组建研究小组,负责具体研究任务,设置团队成员岗位和研究助理岗位(面向博士后、研究生等流动人员)。
第十一条 中心岗位设置方案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中心主任决定实施,每个岗位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创新任务、应聘人员要求等。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十二条 中心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所有人员全部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坚持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多种人事聘用方式,以任务为牵引,实现跨单位的人才流动。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协同创新平台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中心主任、副主任可兼任平台主任,同时选择一个PI岗位。每届聘期为4年。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用标准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
第十六条 中心按照岗位设置整体方案和建设进度安排,分批公布招聘简章,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PI。
第十七条 一级岗位(资深PI)的聘用资格为院士或国际学术大师;二级岗位的聘用资格为千人计划或相当水平人才;三级岗位的聘用资格为“杰青”或相当水平人才。每个科学家只能被聘任为一个岗位,聘期4年。
第十八条 普通PI和团队成员岗位由中心主任组织聘任,聘期为4年,优先聘任岗位所在平台的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PI的聘用标准为: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条 研究助理岗位由PI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由中心审核后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由PI组织招聘,报中心主任批准,可采取灵活聘期。
第二十一条 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执行与国际接轨的薪酬标准。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编制人员的薪酬除享受原单位的各项待遇外,中心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再给予津贴;人事关系属于中心编制人员的薪酬按照中心的薪酬体系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参考国际标准,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中,专职人员的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兼职人员的薪酬由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一级岗位年薪为120万元人民币,二级岗位年薪为100万元人民币,三级岗位年薪为60万元人民币,其他研究人员年薪至少5-3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聘任人员,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的形式,既在聘期充分保证人员待遇和条件,又避免人事调动引发的人才纠纷。在聘任单位可享受相关津贴,在原人事所在单位保留其它各项待遇。可按停薪留职办理,原单位保留工资待遇的,聘任单位按津贴标准发放补差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与中心、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定聘任合同,并在中心或平台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受聘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中心的定期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等问题,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平台聘任的PI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一般先由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中心PI。聘期结束后不续聘的,可回依托单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心拥有独立的职称评审资格,实现职称评聘分离;中心按照创新质量贡献评聘职称,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编制人员由中心评审,原单位认定。
第六章 考评激励
第三十三条 实施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在聘任期内,由中心负责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原人事归属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聘任的研究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聘任期间采用年度交流报告制。
第三十五条 对PI的考评,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委员会,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对团队成员和研究助理的考评,由中心组织PI进行。
第三十六条 考评结果经管理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人员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聘任人员聘期内,人事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考核,由中心或平台进行考评并把结果通报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聘任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中心设立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细则由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制度
由浙江大学牵头、清华大学、香港大学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联合组建“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了保障中心各项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将以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为中心的重要任务,以参与单位的相关专业为基础,以建成感染性疾病诊治领域人才高地为目标,通过不断汇聚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搭建多元化创新实践平台;创新教育教学培养模式;加大培养经费投入;打通基础研究与临床实践的复合交叉培养环节,进而培养感染性疾病诊治领域具有领导力、创新力、实践力、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
第二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给予中心研究生招生规模和自主性政策倾斜,逐步提高研究生招生规模。
第三条 中心将结合自身的办学基础、条件,师资力量,以及社会需求,扩大招生规模,过程中坚持数量和质量统一。中心学术委员会科学制定招生指标和报考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招收过程采取“申请+面试”的方式,侧重学生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候选人申请时,需提交自己的学术简历,并附带两位高级职称研究人员推荐信。计划招生的研究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择优通知进行集体面试,公平、公开、公正选拔。
第五条 中心具有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的认定权,有相关研究项目及经费支撑的研究人员原则上均可招收研究生,具体需经双方双向选择。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
第六条 研究生与导师的选择实行基于科研项目双向选择制度,在相互了解和深入认识后,通过双向选择制,最终确定导师-研究生关系。
第七条 根据学科交叉的特点,根据需要由合作密切的导师组成导师组,因材施教,共同培养研究生。
第八条 中心将积极开展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合作,定期选拔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学习。
第九条 中心内实现开放教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制度。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科学前沿,国外学习环境,开拓国际视野。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
第十条 中心将按照“统一招生、联合培养”模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中心将搭建联合培养的平台,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学生将严格遵守各自招收学校和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将颁发学位证书,同时颁发中心的培养认定证书。在联合培养期间所做出的科研成果、申报的专利、奖项等归属于成果来源项目的所属单位,导师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经费将由招收学生的研究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中心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中心的目标设定学生培养计划,并建立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专项奖助学金,支持学生的专业研究、临床实践、国外交流学习等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改革现在有研究生毕业的硬性评价体制。研究生完成相关课程和研究后,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申请后进行口试答辩。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其是否具备授予相关学位的学术水平。中心可以根据研究生学术能力和科研成果决定跨及别授予学位种类。
第六章 青年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设立“青年学者培养基金”,选拔优秀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中心提供充分的科研项目支持,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优越的配套条件,使其能够不受外界干扰地从事世界前沿的科学研究工作,注重未来感染性疾病诊治领域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第十七条 中心有计划选派中心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人员出国研修或申报国内访问学者。同时也接受来自其他高校的国内访问学者。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中心资源平台的优势,实现人才的系统培育,力争实现科研创新的“数量”和“质量”并重,实现就水平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的显著提升,使科研学术水平达到国际一流的专家人数显著增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的建设目标,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相关科研制度,吸引与汇聚热心科学研究的青年人才,以出色的理论创新和尖端的研究并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造就一流的感染性疾病研究队伍。
第二条 中心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创新型研究生、博士后为重要任务,造就感染性疾病研究领域国际著名科学家和行业拔尖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中心成立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管理
第四条 中心依托单位每年分两次(春季、秋季)招收研究生,招生总规模满足中心发展需要,招生规模上依托单位给予最大限度地倾斜支持。扩大“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比例,增加中心成员单位的推免生名额以及在读硕士生到中心成员单位硕博连读的名额,加大交叉型人才培养的范围,优化结构,扶优扶强,孵育复合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中心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在各单位之间互相或联合招生。中心各成员单位优先向中心输送优秀学生,共同培养学科交叉型人才。
第六条 中心科学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报考条件、申请制度以及学科组织的考试,把关生源质量,侧重学生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通过个人自荐、专家推荐、初选、笔试、面试评价等方式,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研究生。
第七条 为更好发掘优秀人才,选拔优秀生源,中心成员单位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采取统一考试招生和中心自主遴选相结合(自主遴选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级PI以上的导师对高质量的学生(如SCI论文发表或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的学生)具有自主遴选权。中心加强对自主遴选录取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过程监督机制。
第八条 对自主遴选的博士研究生,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独立遴选工作。专家组着重对学生的科研潜质、科研成果、思维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遴选。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按照一级或者二级学科进行,入学以后根据研究兴趣、能力确定研究方向,决定其专业类型和导师人选。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十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中心各成员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人才培养将突出“交叉复合型人才”特色。以此为目标,根据多学科交叉的具体内容,在一级或者二级学科的培养方案下单独设立交叉学科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优化课程体系,更具交叉性、开放性、系统性、科学性。研究生可在各成员单位之间互选课程,学分互认。开课单位向其他成员单位学生开放选课资格以及考试资格,出具相关课程的学习成绩并通报选课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承认相关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中心研究生在国外优秀大学进行交流时,在国外大学所获得的学分,由国外大学出具相关课程成绩证明,经导师确认,本中心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可以在协同创新中心各单位之间联合交叉培养,在原招生单位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到中心相关单位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或轮转式培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或轮转式培养时,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资助相应的交通费、生活费等,而接收单位负责科研培训所产生的相关实验经费等。到国外进行培养时,原则上鼓励学生申请相关的国家经费。
第十五条 鼓励“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心鼓励本科生选修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在研究生阶段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合理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内容,结合中心的科研项目,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博士研究生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为面向科学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项目做出贡献。对优秀博士论文研究生培育期间给予一定力度地科研经费和待遇支持(参照科研骨干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结合国际交流,提供一定名额的机会(不低于三分之一)参加至少一次国际学术交流。
第四章 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研究生学籍归研究生招生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将按照多学科交叉人才培养模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根据创新性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不同学科研究、人才培养过程的差异性,搭建联合培养的平台,成立相应的多学科联合的学位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的授予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多学科联合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中心主任担任,人员为9-11人,主要由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信息科学、生命科学和其他学科等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多学科交叉人才的学位授予需达到授予学位学科的相应标准。学位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递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度,由主导师所在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颁发中心的联合培养认定证书。在联合培养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论文、专利、奖项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原则上归属于成果来源项目的所属单位,导师组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所有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遵守中心以及研究生所属成员单位、轮转培养接收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中心采用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制度,并为优秀青年教师创造指导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标准依托各成员单位的原有标准执行,根据发展需要,中心拥有特别认定导师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中心依托单位对中心核心成员之间导师资格相互认可,中心成员单位的导师可聘为对方单位的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联合培养。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采用多元的研究生评价体系,除发表高水平论文外,将参与项目、申请专利、参加会议、助研助教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全面考核研究生的绩效。
第二十八条 采取完善的学生奖助学金体系。为鼓励研究生潜心科研,专心学术,为中心赢得荣誉,为国家作出贡献,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实施专项奖励。专项奖学金由中心评审出初定名单。
第二十九条 注重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培养,对于违法学术道德的研究生给予延期答辩、劝其退学等处罚。
第七章 青年学者培养
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不仅包括研究生的培养,同时也包括该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的高端人才培养。中心将通过全球招聘,汇集国内外感染病诊治领域的拔尖人才,并以其为核心进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立“青年学者培养基金”,选拔培养优秀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中心提供充分的科研项目支持,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优越的配套条件,使其能够不受外界干扰从事世界前沿的科学研究工作,注重感染性疾病诊治领域未来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以下为“青年学者培养基金”的入选基本条件:年龄在40岁以下,以主要研究者发表SCI论文(5分以上两篇或8分以上一篇)或承担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创造条件吸引优秀的人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制定“按需设岗、弹性流动”的博士后管理办法。中心可根据科研任务需求设置博士后工作站,自主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三条 中心将加大对博士后创新的政策资金支持(3-5万人民币/年津贴),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国家拨付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向博士后创新成果倾斜,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尤其是特别资金资助向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方向倾斜。
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计划选派重点培养的青年骨干人员到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