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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协同创新中心制度汇编(四)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

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

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中文名称为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Joint Center for Language Competence (缩写为 JCLC)。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深入开展语言能力基础和应用研究,由江苏师范大学牵头,联合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词网科技有限公司等 10 家理事单位共同组建本中心并有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College of London University)、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美国哈佛大学(Havard University)、美国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等单位相关团队或个人参加。

第三条  中心是汇聚语言学及相关领域优势力量,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语言能力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机构。 

第四条  中心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心各共建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共建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心主任、各研究平台平台长和首席科学家;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对骨干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八条  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资产管理,批准中心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专家委员会提交的骨干研究人员考核评议结论对骨干研究人员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代表中心签署各类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中心设若干研究平台,各研究平台设平台长1名,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平台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一般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平台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研究平台设首席科学,负责提出各平台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协助平台长确定平台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把握研究重点,统筹安排各研究平台任务,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中心设综合事务办公室,协助中心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进展汇报会,形成中心年报。编写中心动态简报,内容涵盖中心重要活动与科研进展。年报和动态简报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报送。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十二条  中心总部设于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中心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中心的建设发展。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建立中心海内外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以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共建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联合设立创新基金,对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尚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研究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第五章 人才与学科建设

第十六条  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实现对拔尖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中心在各共建单位推行语言能力人才远程培养;

2、中心从各共建单位选录一批荣誉学员到中心实行集中培养;

3、中心共建单位积极推行导师组制,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明晰主导师、合作导师责权利;

4、大力加强科研反哺人才培养,寓教于研,鼓励优秀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

5、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制定高水平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研究生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开放式、个性化的培养教学体系,吸引优秀海内外留学生到中心学习和研究。 

第六章 人事制度与考评

第十七条  按“最优、最简、互补”的原则遴选中心的协同创新成员,中心岗位设置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全职岗位,岗位主要有中心主任,平台长、副平台长及平台首席科学家(即平台PI),研究团队首席科学家(即团队PI)及团队成员等;

第二类为非全职岗位,岗位主要有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讲席教授等;

第三类为管理支撑岗位,岗位主要有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综合事务部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四类为流动岗位,岗位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八条  中心制定人员考评、调整、退出与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十九条  中心广泛利用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中心成员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以固定、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待遇吸引海内外一流研究人员来中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邀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来中心作访问研究,与国外知名的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在加强中心成员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提升的同时,提升中心的国际学术地位。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及界定:

1、“2011计划”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2、共建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3、地方、企事业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4、社会捐赠的物资、经费收入;

5、其他物资、经费收入。

以上均指中心拥有所有权的实物性资产,不含中心只具备使用权的资产。不是以中心名义获取的资产,不属于中心资产。中心二次分配给有关共建单位的资产,属于该单位所有,从中心资产中剥离。对中心可能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逐事逐议。

第二十三条  中心主任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中心办公室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必须接受中心理事会、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理事会责成中心管理办公室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共建单位意见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当有新单位提出加入中心的请求时,经各研究平台平台长和中心主任初步研究同意后,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该单位与中心签署共建协议和章程后,成为中心正式共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中心共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退出中心的程序:

1、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等致使其无法对外有效履行法律责任;

2、单位自愿退出中心,应提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退出申请;

3、单位不能有效履行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4、其他需退出的情形。

退出程序是:由中心首席科学家和中心主任研究提出该单位退出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心共建协议到期后,由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的单位,重新签订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无意继续合作的单位,按本章程约定的办法履行退出中心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解散程序:

1、中心无法按照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2、因外部原因导致中心必须解散;

3、其他需解散的情形。

解散程序是:由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提出中心解散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教育厅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军队、地方以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章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章程中的争议,共建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教育厅相关部门仲裁。

第三十三条  各方签字盖章后,本章程生效。

 


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心实行学术为先、以人为本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以项目为基础,建立科研任务的规划、运行与评价制度;以团队为单位,建立科研力量的协同、交流与激励制度;以中心总部为平台,建立海内外高层学术交流与研究合作制度。 

第二章  协同创新思路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更有利于开展协同创新以产生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科学评价体系、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为开展高效的语言能力协同创新活动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利用协同创新共建单位科教结合、学科齐全的强大优势,凝聚一批优秀的科学家和团队,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研究人才和团队。

秉承“优势互补、强强合作”的原则,充分融合协同创新共建单位的优势研究力量进行系统性的建设,发展先进、全面、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为开展语言能力基础与应用研究提供技术积累和技术支撑。

针对国家语言能力需求进行战略性部署,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协同创新科学研究,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一批原创性的重大科学成果,在应用研究方面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语言能力提升。 

第三章  协同创新目标

中心近期发展目标(2014-2018 年):聚焦语言能力平台建设,面向文化传承的重大需求,开展语言能力的基础及应用研究。

中心长期发展目标(2014-2025):全面提升我国公民语言能力,增强国家语言实力,在 5-10 年的时间内,将中心建设成为全国语言学及相关领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 

第四章  协同创新任务安排

中心下设人脑语言能力研究平台,机器语言能力研究平台,语言教育与语言能力提升研究平台,语言残障人群语言能力与社会共融研究平台,语言战略、语言资源与语言能力提升研究平台等5个研究平台,开展语言能力基础与应用研究。
  
各研究平台分解、凝炼出若干研究项目,根据项目组建研究团队。研究团队是中心科研组织和协同研究的基本结构单位,是中心研究任务的最终的实际承担者。

中心设立“语言能力研究开放项目基金”,每年向全球发布“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重大项目课题征集公告”,征集语言能力研究选题,面向海内外学术界遴选语言能力相关研究领域优秀人才及团队,吸引、邀请和资助其加入到语言能力前沿研究阵营中来,增强中心学术研究协同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中心的科研发展和学术影响力。

中心建立“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语言能力高级研究院”,向全世界语言能力研究相关领域学者开放,提供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与优厚的经济待遇,鼓励原创性成果及重大重要贡献,以此提升中心的语言能力研究水平,扩大中心的学术影响力。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研究团队自行组织学术讨论和交流,各研究平台每季度召开“平台研讨会”,中心每年召开“语言能力建设”分析会。

中心每个月安排一次“学术沙龙”活动,邀请海内外专家莅临中心举行讲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创新人才评价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积极探索并实施人才评价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改变单纯以量论质,以奖代评的考核方式,容忍创新失败,鼓励交叉合作,建立“中心考评平台,平台考评团队”的分层考评制度,在团队考评方面实行项目和目标相结合的方式,在人员考评方面实行合同管理方式。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二条  在平台层面,中心主任会同专家委员会负责考核平台成绩,对平台的创新贡献给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条  在团队层面,平台长实施聘期目标考评,着重评价团队项目成果的科学价值或应用价值实施“标志性成果”考评,以“标志性成果”作为聘期考核的质点指标。

第四条  在个人层面,对照聘任合同,实施个人成果和协同创新相关度和贡献度两个方面的考评,后者综合考评人员对团队及团队间高水平的协同研究工作和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的相关度和贡献度。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团队奖励方面,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团队,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个人奖励方面,对于成果特别突出、贡献特别显著的研究人员,除发放相应的成果奖励外,给予其更高一级岗位待遇。 

第七条  成果奖励方面,实行成果即时奖励政策,对凡在中心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属于中心研究任务阶段性或最终成果(成果须有中心标识)的高水平论著、论文、项目、获奖、专利、程序或数据库等,中心均按规定标准予以即时奖励。

第八条   所有奖励,需经过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方能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语言能力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心设平台,平台建团队,以任务为导向,按项目定岗位”的人事聘任原则,特制订中心的岗位设置、人员聘任以及人员管理相关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中心聘任的岗位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全职岗位,岗位主要有中心主任,平台长、副平台长及平台首席科学家(即平台PI),研究团队首席科学家(即团队PI)及团队成员等;

第二类为非全职岗位,岗位主要有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讲席教授等;

第三类为管理支撑岗位,岗位主要有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综合事务部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四类为流动岗位,岗位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三章 聘用流程

中心主任由理事会直接任命或聘任。

平台长、副平台长和平台PI,面向全球招聘。中心主任结合专家委员会对应聘者的评价意见提出人选建议,提交至中心理事会审批。

各平台平台长会同平台PI,将本平台的科研任务分解为3-5个研究方向,面向全球招聘研究团队PI,平台长结合专家委员会对应聘者的评价意见提出人选建议,提交至中心主任审批。

各团队PI提出本团队研究人员人选,提交至所在平台平台长审批。

非全职岗人员、管理支撑岗人员由理事会及中心中心主任共同讨论决定;流动岗人员由各平台讨论决定。

在同等条件下,协同体内各单位人员优先聘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中心与聘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自动终止。如工作需要,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聘。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希望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告知中心,否则按违约处理。

中心人员实行双聘制,即同时拥有在中心的岗位及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管理。

为了使协同创新成员在聘期内获得与国际接轨的待遇水平,保证研究队伍的稳定,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形成实质性的吸引力,中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员薪酬体系,各类协同创新成员享受中心为其提供的津贴,由中心主任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对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