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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65人。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64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55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等7个综合办事机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重庆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重庆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主持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人及其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监督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