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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 变更,审查批准财政决算;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 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 、 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或罢免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或罢免市 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听取对所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的职权;
十七、行使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